目前,我国建立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为主体的履约立法体系,在《公约》秘书处组织的履约国内立法评估中被评为最高等级。
“我国进一步完善了履约管理和执法体制机制,建立了较为高效的监管体系,在实施国际贸易监管以及参加全球联合打击行动中得到国际社会充分肯定。”该负责人表示,同时,采取对进口《公约》附录Ⅱ、Ⅲ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进出口证明书制度,对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和运输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对商业性进口和国内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持续实施严格禁止措施等比《公约》更为严厉的举措;建立部际联席执法协调机制,强化执法监管,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组织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相关企业成立互联网联盟,共同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
此外,我国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等重要节点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履行《公约》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